首页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章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飞行程序和运行 最低标准的使用和维护 第三十条 驾驶员、飞行签派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和机场管理机构航务管理人员应当掌握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基本知识,熟悉飞行程序的使用要求,按照公布的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组… 第三十一条 航空器运营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飞行程序或运行最低标准存在缺陷、错误或者不安全因素时,应当及时向机场管理机构报告。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适当的方法… 第三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机场净空巡视,监控可能影响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固定或活动障碍物的变化情况,必要时应当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民航局相关… 第三十三条 出现导航设施、目视助航设施或气象探测设施故障或者其他影响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临时改变飞行程序和提高运行最低标准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以航行通告等形式立即修… 第三十四条 在有特殊运行需要时,经地区管理局批准,航空器运营人可以建立自己专门使用的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并通知机场管理机构和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否则不得实施该运行。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