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飞行程序校验或机场试飞后,地区管理局组织相关单位对校验或试飞结果进行评估,需要修改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由机场管理机构重新修订后,报地区管理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