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五章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进口机场设备 第四十三条 进口机场设备的检验可以由与境内检验机构互认的境外检验机构进行,或由民航局认定的境内检验机构进行。 第四十四条 进口机场设备样品申请在境内检验机构进行检测的,制造商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足以证明其具备质量一致性时,可以不对制造商的质量一致性进行实地审核。 第四十五条 对于进口数量较少、境外无互认检验机构的机场设备,可以由民航局认定的检验机构在境内对进口的机场设备进行逐一检验。 第四十六条 进口机场设备已经取得境外民航管理部门认证的,制造商向检验机构递交申请材料时可以随附相关认证材料。检验机构认为认证材料足以证明机场设备合格适用的,可以不再对该机场… 第四十七条 进口机场设备检验合格的,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合格结论及时报告民航局。 第四十八条 进口机场设备的检验,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