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进口机场设备的检验可以由与境内检验机构互认的境外检验机构进行,或由民航局认定的境内检验机构进行。

进口机场设备样品检测合格的,制造商应当将能够证明具备质量一致性的材料提交民航局认定的检验机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