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自然终止,但有效期内投入使用的专用设备可以继续使用。

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专用设备制造商可按本规定要求重新向民航总局申请办理使用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