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管理 第一节 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与办理 第十二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管理 第一节 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与办理 第十二条 对于技术特别复杂的申请项目,民航总局可以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专项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之内。 评审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