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人应按照本规定向民航总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专用设备制造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产品技术及执行相关标准情况说明;
关于对所申请产品在技术运用方面无侵权行为的声明;
产品生产质量保证体系及相关的计量检验设备、人员情况;
产品检测报告;
产品使用及维护说明书;
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专用设备制造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产品技术及执行相关标准情况说明;
关于对所申请产品在技术运用方面无侵权行为的声明;
产品生产质量保证体系及相关的计量检验设备、人员情况;
产品检测报告;
产品使用及维护说明书;
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