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人为专用设备制造商。

申请专用设备许可证应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请并应满足下列条件:

专用设备制造商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专用设备制造商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计量检验设备、人员;

所申请产品在技术运用方面无侵权行为;

专用设备通过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