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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民委每年以办公厅的名义对在保障民族统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统计员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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