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民委每年以办公厅的名义对在保障民族统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统计员给予表彰。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