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理: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