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理: 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九条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