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三条 统计指标的标准由国家统计局或国家统计局和国家民委共同制定,保障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方面标准化。 第十四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向上级民族工作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和其他统计材料,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署。对审核中发现的异常数据,应当逐级核实确认,并对数据中异常变动情况予以… 第十五条 统计数据报出后,如发现内容有误,报送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更正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