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保障部门统计调查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合理配置统计员,不断充实统计力量。统计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调离统计岗位时,应选派有能力承担规定责任的人员接替并做好统计工作交接,并及时告知上级民族工作部门。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对不称职、不合格的统计人员及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