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一条 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一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录入、审核、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同时,认真审核调查对象或下级民族工作部门报送的原始资料,努力减少数据处理偏差。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