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地方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统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完成上级民族工作部门部署的统计调查任务,审核并按时向上级民族工作部门报送本地区的民族统计数据和其他统计资料;

开展与本地区统计局等同级有关部门的统计业务合作,组织、指导、协调下级各民族工作部门的统计工作;

按照国家民委统计机构的统一部署,按要求及时填报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运行监测系统;

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民族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