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向上级民族工作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和其他统计材料,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署。对审核中发现的异常数据,应当逐级核实确认,并对数据中异常变动情况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