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2004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受送达人不直接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文书时,民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行政许可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许可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视为送达;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的,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民政部门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邮局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无法采取上述方式送达,或者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的,可以在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