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2004年) 第六章 期限与送达 第三十八条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2004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期限与送达 第三十八条 民政部门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文书,一般应当由受送达人到民政部门办公场所直接领取。 受送达人直接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文书时,一般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