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2004年) 第六章 期限与送达 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期限与送达 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