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2004年) 第六章 期限与送达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2004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期限与送达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