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2004年) 第七章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200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变更与延续 第四十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民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作出《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不… 第四十一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民政部门提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