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2011年) 第五章 解释、清理、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解释、清理、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的日常清理由起草司(局)负责,集中清理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由部统一部署。 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