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2011年) 第五章 解释、清理、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201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解释、清理、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二条 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司(局)提出,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