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2011年) 第五章 解释、清理、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条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2011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解释、清理、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原起草司(局)负责起草,经政策法规司会签后按照部公文办理程序报请部长签发。 规范性文件解释事关重大的应当提交部长办公会议或者部务会议审议。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