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201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社会意见并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听取社会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能范围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