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201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命令相抵触的事项;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机构编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创设的事项;
违法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或者限制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事项;
超越民政部职能职权范围的事项。
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命令相抵触的事项;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机构编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创设的事项;
违法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或者限制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事项;
超越民政部职能职权范围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