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2014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2014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2005年7月28日印发的《民政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民办发〔2005〕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