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2014年) 第八章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2014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发按照《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