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2015年)
发布机关
民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
基金会专项基金接受基金会统一管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最近一段时期,有的基金会过于追求专项基金数量的增长和筹款规模的扩大,忽视了事中事后监管,对专项基金的管…
一、
基金会对下设专项基金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专项基金在本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对下设专项基金的所有活动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
二、
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要求基金会对下设专项基金的管理切实负起领导责任,主动了解专项基金的运作情况,并在思想政治工作、财务和人事管理、对外交往和重大活动等方面加强指导…
三、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专项基金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同时,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对专项基金的管理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开展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