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信访工作办法(201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民政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以下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信访事项已经解决并且信访人接受办理结果,经信访人签字同意,可以视同书面答复;

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可以对代表人作出答复;

咨询及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可以口头或者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