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2011年)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三条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民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当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