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2011年)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一条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对其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作出信访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引用法条 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