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三章 登记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一) 第三章 登记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 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引用法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