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3)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