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