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