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三章 登记 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十条 第三章 登记 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名称、住所; 宗旨和业务范围; 组织管理制度;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章程的修改程序;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