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名称、住所;

宗旨和业务范围;

组织管理制度;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章程的修改程序;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