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登记申请书;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场所使用权证明;

验资报告;

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章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