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三章 登记 第九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九条 第三章 登记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登记申请书;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场所使用权证明; 验资报告; 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章程草案。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