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 第二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经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应按照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