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 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经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应按照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