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