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本应当悬挂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的有效期为4年。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