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