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2016年) 第六章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201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现有民办学校为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本细则所称的…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