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2016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2016年) 第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现有民办学校为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本细则所称的审批机关包括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本细则所称的登记管理机关包括县级以上民政、编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引用法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 第六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