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2016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2016年) 第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