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2016年) 第五章 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2016年) 第十五条 第五章 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 第十五条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