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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

第十四条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的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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