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2016年) 第五章 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2016年) 第十四条 第五章 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 第十四条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 第五章 目录 第十五条